| 五常市地税局全面推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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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21 11:20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五常市地税局全面推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的税收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1.1征管机构职责
计征科(计划、会计、统计职责)、计划财务股负责编制、分解、落实税收计划和经济税源调查,汇总分析税收会统信息数据;组织实施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按照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对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进行全面的反映和监督;管理税收票证。计划财务股除上述职责外,负责经费、财务、固定资产和装备的管理,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实施内部审计,负责税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计征科(征收管理职责)、税务所、乡镇分局负责受理承办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扣缴税款报告;负责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解库;对逾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解缴并加收滞纳金;对逾期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税款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对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移交执行科、股强制执行;负责委托代征、代扣(收)税款的征收解库;受理审核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转办减税、免税、弥补亏损等有关税收和财务事项的申请;负责办理委托代征证书、核发扣缴税款凭证。负责税源的管理、调查和监督,随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监督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负责征收管理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征管综合科、综合业务股(征管业务职责)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税务咨询,受理承办税务登记、管理发票,核定应纳税款并向征收机构传递应纳税额核定审批表;建立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措施,组织征管质量考核;负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填报有关征管报表,归集、整理、保管税收征管档案;负责稽查选案、受理涉税举报案件。
法规科、综合业务股(政策法规业务职责)负责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税、免税、抵补亏损、财产损失等有关税收和财务事项的具体事宜;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税收案件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负责将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稽查科、县(市)稽查局负责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组织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向对应的征收机构传递税务稽查报告表;负责稽查成果分析和归集整理稽查档案;涉及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转执行科、股办理。 第七条 执行科、股负责对违反税收法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追缴陈欠税款,归集整理执行案件档案。
1.2税务人员岗位职责
1.2.1税务登记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按期办理税务登记;
2、负责税务登记的审验和换证工作;
3、负责定期与工商、国税等部门核对纳税人注册登记情况;
4、负责对税务登记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5、负责对税务登记相关资料的整理装订和归档;
6、负责对税务登记有关情况的统计报表;
7、负责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
8、负责办理外县市来本地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报验税务登记工作。
1.2.2发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和发售工作;
2、负责登记发票管理分类帐簿;
3、负责对已使用发票的查验工作,对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负责代开发票工作;
5、负责发票统计工作,编制发票领购计划,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1.2.3税款征收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负责受理、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应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
3、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4、负责统计打印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清册和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清册,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5、负责统计打印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清册和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清册,并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6、负责纳税人购买发票的审批;
7、负责进行税源调查;
8、负责受理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抵补亏损、财产损失等申请。
1.2.4税收会计统计票证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审核税收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
2、负责税收金额核算;
3、负责汇总凭证、登记帐簿,编制报表;
4、负责按日与国库对帐;
5、负责监督上解各级次税款及时划转国库;
6、负责保管税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移交清册;
7、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
8、负责办理退税。
1.2.5个体(集贸)税收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受理个体业户和集贸市场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扣缴税款报告;
2、负责个体(集贸)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解库,委托代征税款和代扣(收)税款的征收解库;
3、负责个体业户“定期定额”税款的核定、调整和管理工作;
4、负责受理审核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5、负责受理转办个体、集贸定期定额户休业申请;
6、负责受理转办减税、免税等有关税务(财务)申请;
7、负责辖区内临时取得的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的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工作;
8、负责受理并转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9、负责排查辖区内漏征漏管户,并监督纳税人亮证(税务登记证)经营;
10、负责协调驻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工作关系,组织建立协税护税网络。
1.2.6政策法规审批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受理审批各项减免税;
2、负责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3、负责审批资产损失;
4、负责受理审批总机构管理费;
5、负责受理审批临时工工资;
6、负责审核退税事宜;
7、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中一般性问题的解释和处理;
8、负责按规定时限将涉税事项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同时将审批表向有关部门传送;
9、负责资料的整理归档,并装订登记台帐。
1.2.7税务稽查选案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年度稽查工作规划;
2、负责按期下达稽查计划;
3、负责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
4、负责布置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
5、负责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转办和回复工作;
6、负责统计、汇总各项稽查指标,上报有关部门。
1.2.8税务稽查实施人员岗位职责
1、根据税务稽查计划,依照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税务稽查;
2、负责相关税务文书的送达;
3、负责制作税务稽查环节的税务稽查文书;
4、负责税务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
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6、负责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7、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分析,编写典型案例。
1.2.9税务稽查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稽查实施环节转来的有关稽查资料的审理,制作审理报告,以及税务处理、处罚文书;
2、对重大涉税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或上级机关审理;
3、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听证程序;
4、负责税务稽查案卷和各类税务稽查文书的整理归档;
5、负责通知稽查人员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的案件予以补正,必要时,经主管局长审批,另行安排稽查;
6、负责将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税侦部门查处;
7、负责登记《税务稽查审理台帐》。
1.2.10税务执行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将税务处理决定文书送达被查纳税人,并监督执行;
2、负责对不履行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人按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负责对经责令缴纳仍未缴纳税款的强制执行;
4、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执行案件的有关资料。
1.2.11科(股、分局、所)长岗位职责
1、明确本部门税务人员的岗位分工,落实岗位职责;
2、按规定权限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3、对本机构执法工作负有领导、监督职责,并督办检查各岗位人员按时完成执法工作;
4、负责沟通、协调执法各环节以及相关部门工作;负责安排临时交办的有关工作。
2工作规程
2.1税务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者应税行为的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的内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非正常户处理、税收证明管理。
2.1.1开业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它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注册登记,以下略同)。
2.1.1.1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和《纳税管理卡》。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机构税务登记人员并相应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1.2受理、审核、发证
征管机构税务登记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对符合要求的,在《税务登记表》中核定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并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资料,同时收取工本费。对按照规定不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只核发经批准的税务登记表,不打印核发税务登记证。在发放税务登记的同时,告知纳税人亮证经营,以便接受税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2.1.1.3违章处理
征管机构、征收机构、(指计征科、乡镇税务分局、城乡税务所)、稽查机构(指稽查局、稽查科)发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办理开业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2.1.1.4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①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的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③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④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⑤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表(同时转征收机构一份存档);
⑧纳税管理卡(同时转征收机构一份存档);
⑨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务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
2.1.2变更登记
2.1.2.1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管理卡》。
纳税人填毕表格后,将表格交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机构税务登记人员,同时相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④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提交如下资料;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②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2.1.2.2受理、审核、发证
征管机构税务登记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相关机构或人员办理。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必要时,可以安排实地调查。
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并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发给纳税人。
对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应重新打印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工本费。
2.1.2.3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①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②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③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转征收机构一份,输机后存档)
④纳税管理卡(同时转征收机构一份,输机后存档);
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3停业、复业登记
2.1.3.1申请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机构税务登记人员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征管机构、征收机构、稽查机构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①持《发票领购薄》和剩余空白发票到征管机构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②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机构办理结案事宜;
③到征收机构办理完税证明。
将《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征管机构;
①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 ④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3.2受理、审核
征管机构税务登记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并结清税款的,封存税务证件及发票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2.1.3.3复业
①对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在《复业单证领取表》中签字,准许纳税人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和封存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等,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②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征管机构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③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2.1.3.4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①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停业的批准文件;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停业文件;
③停业登记表(同时转征收机构一份输机后存档);
④复业单证领取表(同时转征收机构一份输机后存档);
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4注销登记
2.1.4.1申请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迁出前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15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②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的吊销或者撤销决定;
③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④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⑤国税局注销登记审批资料。
2.1.4.2受理、审核
征管机构税务登记人员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审核其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转审核人员。审核人员深入纳税人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帐薄及有关资料,清点库存物资和商品,填制《检查报告表》监督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薄、税务登记证和其他有关税务证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检查报告表》各(一份)交纳税人。另两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检查报告表》分别由征管机构和征收机构留存并输机。
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纳税人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给迁达地税务机关。
2.1.4.3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①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②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③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④税务检查报告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证》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换证一次。
2.1.5.1申请
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要求的时间,到主管登记机关征管机构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换证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登记表;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⑤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⑧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5.2受理、审核
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1.5.3验证贴花和换发证件
在税务登记验证或联合年检后,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验证贴花和换发证件处理。
①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
②对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在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后,填报《换发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
2.1.5.4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①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②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③税务登记表;
④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6非正常户认定
2.1.6.1非正常户处理
征管机构收到征收机构、稽查机构和执行机构转来的非正常户,进行如下处理:
①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如逾期不改正的,其税务证件、结存发票作废。
②对公告限期已满仍未改正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发票管理人员和征收机构。
③发票管理人员和征收机构分别将失踪纳税人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未纳税情况,填写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注明承办情况,征管机构按权限审批,并将资料归档。
2.1.6.2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征管机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2.1.6.3非正常户注销
①对非正常户认定期满一年仍未找到的纳税人,征管机构注销其税务登记,但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随时追缴欠税。
②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征管机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2.1.6.4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①公告资料;
②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征管机构根据各类税务登记情况及时填制《税务登记底册》,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情况汇总表》。
税务登记人员应在每月终了10日内到工商部门索取上月工商执照发放、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与本单位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并于每月13日前打印或填制《未办理税务登记清单》、《未办理纳税管理卡清单》、《办理停复业清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报主管领导,一份送承办机构或人员进行登记。
税务登记证应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让,若有遗失,应从遗失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
2.1.7税收证明管理
税收证明管理,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
2.1.7.1外出经营税收活动证明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纳税人到处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核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2.1.7.1.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2.1.7.1.1.1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应附送查验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2.1.7.1.1.2受理、核发
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纳税人。
2.1.7.1.1.3核销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征收机构核销。
2.1.7.1.1.4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b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转征收机构一份存档);
c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7.1.2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2.1.7.1.2.1申请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c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7.1.2.2受理、检查
a征管机构受理、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后实地查验,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留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同时注明实际报验货物数量,并将有关资料通过《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征收机构。
b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
c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d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纳税人易地销售经营前,仍需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f经营活动结束,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稽核,实际销售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有数量不符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对已在经营地领购发票的应缴销未使用的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一联交纳税人,一联留存。
2.1.7.1.2.3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b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转征收机构一份存档);
c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d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1.7.2《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
2.1.7.2.1申请
开采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者《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2.1.7.2.2受理、开具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申请后,核实其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的情况,分别开具:
A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有效的证明。
B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2.1.7.2.3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A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B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7.3认定管理
认定管理的内容包括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认定管理、其它认定管理。
2.1.7.3.1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2.1.7.3.1.1申请
纳税人提交书面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a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
b残疾职工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
c民政对象审批表;
d残疾人员名册;
e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f企业经营范围;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2.1.7.3.1.2受理、审核
政策法制机构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并按居民身份证号码稽核,是否有重复安置问题。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批,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
2.1.7.3.1.3年检
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制机构定期与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开展年检,审查纳税人报来的资料,核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和是否重复安置。签置年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税收优惠,并建议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2.1.7.3.1.4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a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
b残疾职工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
c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d残疾人员名册;
e安置的残疾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f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E政策法制机构定期统计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情况及年检情况
2.1.7.3.2校办企业资格认定
2.1.7.3.2.1申请
纳税人持书面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a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
b主办学校出资文件;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7.3.2.2受理、审核
政策法制机构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核其所提供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按规定权限报批核准后,在《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向纳税人核发《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
2.1.7.3.2.3年检
政策法制机构与教委主管部门一起,定期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税收优惠,并建议取消校办企业资格。
2.1.7.3.2.4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a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
b主办学校出资文件;
c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E政策法制机构定期统计校办企业认定情况及年检情况。
2.1.7.3.3扣缴税款
按照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务登记证件。其程序依照税务登记程序办理。
2.1.7.3.4委托代征
2.1.7.3.4.1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a签订协议
主管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后,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b核定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报缴税款期限。
受托单位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交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构就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报缴税款期限等情况核定后交受托单位。
c发放证件
征管机构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税收会计部门向受托方发放《票款结报手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有关票证、资料。
2.1.7.3.4.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因受托方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等情况或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向受托方下达《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受托方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需要时,更换受托方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资料。
2.1.7.3.4.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因受托方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或停业、注销等情况或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收缴《票款结报手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资料,受托方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
2.1.7.3.5委托代售印花税票
2.1.7.3.5.1发放代售许可证件
税务机关与代售单位协商后,签订协议,向受托单位发放《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受托单位凭《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在税务机关购领“印花税票”后向纳税人发售,并按期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2.1.7.3.5.2终止委托代售
税务机关征收机构(计会)因政策原因或代售单位违章代售原因需终止委托代售,应书面通知代售单位终止委托代售,受托代售单位按通知要求,办理终止委托代售协议手续,交回未使用印花税票、《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票款结报手册》等资料。
2.1.7.3.6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包括中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外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2.1.7.3.6.1中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2.1.7.3.6.1.1申请
中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公司,居民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等,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和填报《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有关资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b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1.7.3.6.1.2审核
征管机构审核无误,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发给申请人《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并将审批表传递到申请者境外的税务主管当局。
2.1.7.3.6.2外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2.1.7.3.6.2.1申请
外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外国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等,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有关资料:
a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b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
c个人身份证件、护照;
d委派公司开具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职业证明;
e有关劳务合同;
f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个人);
g银行贷款协议或合同副本;
h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及演出或表演合同;
i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7.3.6.2.2审核
征管机构对纳税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具有居民身份的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在该居民证明栏签字,并提交给中国有关税务当局后,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2发票管理
2.2.1发票计划管理
发票计划管理包括:计划制订、计划汇总和执行。
2.2.1.1计划制订
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参照上年发票的发售量,在规定的时间按所需发票种类,分别按季度、半年、年度填制《发票领购计划表》,报市局征管处。
2.2.1.2计划汇总和执行
1、市局发票管理所将各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发票领购计划表》整理汇总,形成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发票领购计划表》;同时将核准计划返回基层税务机关。
2、根据《发票领购计划表》结合发票库存情况综合分析,填制《税务机关印制发票计划审批表》
2.2.2发票调拨、印制和发售管理
2.2.2.1发票的调拨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按照发票需求量提前两天将调拨计划报市局征管处,基层税务机关凭市局征管处填写的《发票出(入)库单》对运抵的普通发票入库,发票管理人员在入库前应按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发票出(入)库单》登记《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市局征管处按期编制《发票发放情况统计表》。
对经验收发现属市局多付票的,若暂未录入微机的,由送货单位收回。若已录入微机,由市局填写《发票出(入)库单》,基层税务机关及印制单位追回出库数量,基层征管机构人员审验并附在原填写《发票出(入)库单》后面。属市局少付票的,由送货单位于当月(即结算最后一日)补付,超过当月未补付的,由市局填写红字《发票出(入)库单》调减出库数量,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机构人员审验并附在原填写《发票出(入)库单》后面;属运输途中丢失的,按“税务机关丢失、被盗发票管理”和“发票核销管理”工作程序办理。
2.2.2.2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税务机关印制统一发票,首先应填写《税务机关印制普通发票计划审批表》附票样并按管理权限报批。核准后由税务机关向定点印刷厂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
印刷厂按通知书要求印制完毕后,填制《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向税务机关交验发票,并结算工本费。
税务机关验收后,填制《发票出(入)库单》验收入库,并登记《普通发票印制明细帐》《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对经验收发现多印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销毁;少印票的,税务机关核实后,通知印刷厂按通知书要求补印;属次票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销毁,同时通知印刷厂按通知书要求补印。
(二)纳税人需印制企业衔头发票,首先设计票样,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向定点印刷厂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
印刷厂按通知书要求印制完毕后,填报《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向审批印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同时交验,并结算工本费。
对经验收发现多印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销毁,少印票的,税务机关核实后,通知印刷厂按通知书要求补印;属次票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销毁,同时通知印刷厂按通知书要求补印。
批准印制税务机关填制《发票出(入)库单》,并登记《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明细帐》,按期编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同时开具《发票出(入)库单》向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拨。
主管税务机关填制《发票出(入)库单》并登记《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明细帐》,按期编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并按规定向该纳税人发售发票。售票之后,由市局与印制单位结算发票款项。
2.2.2.3发票的库存管理
2.2.2.3.1税务机关发票的库存管理
1?入库时,《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登记发票入库日期、名称、种类、起止号码、单价、成本金额。
2?出库时,《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登记发票出库日期、名称、种类、起止号码、单价、销售金额。
3?对基层税务机关退回普通发票作退库处理,上级税务机关退回发票凭《发票出(入)库单》调整库存,并登记《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
4?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并填写《发票盘存报告表》后,与《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核对。
2.2.2.3.2封存纳税人发票的库存管理
1?封存空白发票时,登记发票封存日期、名称、种类、起止号码、封存人。
2?启封空白发票时,登记发票启封日期、名称、种类、起止号码、启封人。
2.2.2.4发票的发售管理
2.2.2.4.1《发票领购簿》的核发
2.2.2.4.1.1申请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申请,领取并填写《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2.2.4.1.2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审批表是否符合要求,所附的资料和证件是否齐全。
纳税人附送需查验的资料和证件: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③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2.2.2.4.1.3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供新、交旧供新)等填发在《发票领购簿》上并登记《发票领购簿》号码,发售《发票领购簿》同时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登记簿(分类出纳帐)》、《发票登记簿(分户明细帐)》。
2.2.2.4.2《发票领购簿》的变更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时,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变更《发票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人名称、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主管税务机关收缴旧的《发票领购簿》,重新核发《发票领购簿》。
2.2.2.4.3发票的发售
1?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在审批发售发票时,查验下列有关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发票领购簿;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对实行“验旧供新”方式售票的,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发票管理环节要求其提供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并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及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核对无误后,登记《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
对实行“交旧供新”方式售票的,在纳税人领购发票前,要求其提供前期领购的发票存根联,查验后封存;并登记《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
④对领购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的,填写《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购用审批表》,由当管税务机关审批。
2?审核发售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
3?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4?按用票种类和不同的用票人,将发售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起始号码等分别登记《发票分户明细帐》、《发票分类明细帐》和《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按日生成《发票发售日报表》,并据此进行盘点对帐。
5?审核时,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税务机关内部征收单位和工作人员因代开发票工作需要领票时,发票管理环节按其需领购发票的种类,分别按前述两种发售程序办理。
2.2.3报表管理
领购发票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向市局报送《发票进销存月报表》,市局据此核算。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按期制作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2.2.4代开发票管理
2.2.4.1申请
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携带有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2.2.4.2受理、审核、开票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受理开票申请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开票处理。
(一)审核确认需开具普通发票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相关证明是否属实;
(二)审核确认纳税人需开具普通发票的经营业务完税后,开具发票及工本费收据交纳税人;
(三)登记《代(监)开发票分户明细帐》和《代(监)开发票分类明细帐》,按期编制《代(监)开发票情况统计表》。
征管机构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2.2.5发票稽核管理
一、本地普通发票异地交叉核对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机构对需要到异地交叉核对传递的普通发票,填开《普通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填制《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汇总表》;对超过30日未及时得到反馈信息的,制发《发票核对卡未及时反馈提示单》;
二、异地普通发票本地交叉核对处理
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收到异地转来的《普通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交发票稽核环节核查,并登记核查结果后及时向发函地税务机关复函。
三、对在发票检查过程中,需调出已开具的发票进行检查时,应使用《发票换票证》,对需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2.2.6发票缴销、核销管理
发票缴销、核销管理包括发票缴销管理和发票核销管理。
发票缴销是指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发票核销是指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核销。
2.2.6.1发票缴销管理
2.2.6.1.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1?申请缴销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办理发票缴销。
2?受理审核
发票管理环节收到《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审核无误进行缴销处理。
(1)注销税务登记的
①收缴《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
②在《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登记缴销记录;
③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2)变更税务登记的
①收缴旧的《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
②在《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登记缴销记录;
③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给纳税人,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新的《发票领购簿》上;
④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2.2.6.1.2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1?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改版、换版发票的有关通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2?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发票,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领购簿》及《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2.2.6.1.3次版发票的缴销
1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发票时,应向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发票领购簿及次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2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缴销发票,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领购簿》及《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收回。
2.2.6.1.4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1申请
纳税人发票超期限未使用或存根联法定保存期满时,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存根联及《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
2受理审核
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缴销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收缴发票存根,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领购簿》及《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
2.2.6.1.5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
1申请
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发票领购簿》及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残存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
2受理审核
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同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2.2.6.2发票核销管理
(一)发票管理环节定期对需要核销的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二)经批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将需要核销的发票送到指定的造纸厂销毁,现场须有两名以上发票管理人员监督粉碎打浆,并取得厂主销毁核销发票的签字。
(三)按期编制《发票核销情况分类统计表》
2.2.7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
2.2.7.1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一)丢失、被盗发票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时,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填写好后,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及《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丢失、被盗发票处理
1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2受理审核
发票管理环节审核后,记录登记在《发票领购簿》及《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
2.2.7.2流失发票管理
流失发票是指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未缴销的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环节收到税务认定管理环节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转为流失发票,并公开声明作废。
2.2.7.3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时,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一起交市局征管处报批;
(二)将发票遗失声明公开声明作废。
(三)查明发票丢失、被盗的原因,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2.8发票担保管理
异地前来本地经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票管理环节按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保证人或收取保证金。发票担保管理包括:发票保证人管理、发票保证金管理。
2.2.8.1发票保证人管理
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2.2.8.1.1担保手续
1保证人同意为购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发票担保书》;保证人以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担保的,还应填写《发票担保财产清单》。
2发票管理环节根据《发票担保书》、《发票担保财产清单》审核确认其担保的财产未作其他抵押。
3《发票担保书》经购票人、保证人、主管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2.2.8.1.2担保责任
发票管理环节对在保证期内,用票单位和个人按期缴销发票的,及时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用票单位和个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发票管理环节依法向保证人追究关联责任。
2.2.8.2发票保证金管理
发票保证金管理包括发票保证金收取、发票保证金退还、发票保证金抵顶、保证金帐簿和报表管理。
(一)发票保证金收取
发票管理环节按规定收取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保证金,并向纳税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
(二)发票保证金退还
退还发票保证金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填写《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并附交纳保证金的收据。审批后,将相应的款项退还给纳税人。
(三)发票保证金抵缴
纳税人发生违章用票或未按期缴销发票的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并可动用其发票保证金抵缴罚款。
(四)保证金帐簿和报表管理
对已收取、退还或抵缴罚款的发票保证金,发票管理环节应登记《发票保证金明细帐》按期编制《发票保证金收取退还抵缴情况报表》
2.3证件管理
证件管理主要是反映核发给纳税人各种证件当前状态、数量、监控纳税人各种税务证件的使用情况,处理税务证件的使用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2.3.1证件管理的范围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发票领购簿;
(三)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四)扣缴税款证书;
(五)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六)车船使用税标志。
2.3.2证件当前状态
包括:在用、缴销、失效、丢失、流失、封存。
2.3.3证件丢失、被盗处理
(一)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各类认定证书丢失、被盗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领取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需在新闻煤体声明的,应在《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声明词,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证件管理环节对《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核批后,重新发放相应证件。
2.3.4证件流失处理
证件流失是指被税务稽查环节和税务执行环节确认为失踪的纳税人,其持有的税务证件。流失证件经税务机关公告,于期满后流失证件失效。
2.4减免税审批
2.4.1减免税审批管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一)受理审核审批
征收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后,对符合要求的转政策法规环节审核,政策法规环节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集体审理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经核准后,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送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其中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转征收环节一份记帐。
(三)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四)按期编制《减免税批件统计表》
2.4.2各类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交的资料和受理条件
2.4.2.1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
1受理条件:符合国家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
2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依据申请减免内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
(3)财务会计报表;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4.2.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1受理条件:高新技术企业
2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有关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明书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4.2.3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再申请减免税
1受理条件: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的企业。
2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6)出口占总产值70%的证明文件;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4.3退税管理
(一)申请
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领取并填报相对应的“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审核
退税审批环节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退税申请和《退税申请审批表》是否符合要求,所附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经核准后,主管税务机关退税审批管理环节依据批文标注有关退税税种、退税方式、退税幅度、退税期限后,交计会部门制发《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退税,同时制发《核准退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三)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四)按期编制《退税批件统计表》
(五)若退税需确认抵顶欠税或转下期作为预缴税款的,则由管理环节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经征纳双方签字确认。
2.5审核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申请等
2.5.1审核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申请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审核
征收机构受理环节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制《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交纳税人。
2.5.2受理审核延期申报申请
一、延期申报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三、受理审核
征收环节受理审核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制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交纳税人。
2.5.3受理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延期缴纳税款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受理
征收环节受理审核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报经省局审批后作原始凭证记帐,同时制发《核准延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定期制作《批准延期纳税清册》,相关资料归档。
2.5.4受理、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5.4.1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审核审批
征收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转政策法规环节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制发《税前列支通知书》交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三)不符合列支条件的,退回纳税人。
2.5.4.2各类纳税人申请税前列支应提交的资料和受理对象及条件如下:
2.5.4.2.1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审批
2.5.4.2.1.1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
(1)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
2.5.4.2.1.2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核定表;
(2)管理费汇集范围明细表;
(3)说明提取额度、提取方式;
(4)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表;
(5)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
(6)总机构上年度及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7)总机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9)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和证件。
2.5.4.2.2财产损失的审批
1受理对象:需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
2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资产坏帐损失扣除审批表;
(2)由市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确认证明;
(3)企业当年财务决算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5.4.2.3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1受理对象:需办理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企业
2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
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
(2)当年技术开发实际支出明细资料。属实际发生额超过上年度实际10%(含)以上的,应同时报送上年度技术开发实际支出明细资料;
(3)财政预算或企业上级部门、企业集团拨入的技术开发费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4)技术开发项目确认审批表;
(5)上缴企业集团、上级部门技术开发费的批准文件和证明;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5.5弥补亏损审批
一、对象:需办理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
二、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应纳税所得弥补亏损审批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本年度和应弥补以前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
(二)应纳税所得弥补亏损审批表;
(三)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报告表;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三、受理审核
征收环节受理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转政策法规环节审核,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核准后制发《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交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四、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纳税人。
2.6核定应纳税额
核定应纳税额包括核定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的应纳税额、核定财务不健全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
2.6.1核定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的应纳税额
2.6.1.1纳税人应纳税额核定
2.6.1.1.1申请
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和帐目不健全、销售核算不实、不能准确提供计税依据的,申请领取并填写《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2.6.1.1.2受理审核
征管环节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
(1)对初次核定的纳税人核查该户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是否相近:主要核查该户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多点经营一处纳税,并将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进行对比,看该户的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实际,是否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接近或一致。
(2)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综合考虑初步拟定该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收入额,填制《应纳税额核定审批表》,上报审批后,留存一份,同时转征收环节二份,一份记帐,一份存档。并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交纳税人。
2.6.1.2纳税人应纳税额调整:
2.6.1.2.1纳税人申请调整应纳税额:
(1)申请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发生变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2)受理审核
征管环节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不符,即经营收入变化未超过规定幅度,则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相符,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核准后,制发《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征管、征收机构各留存一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转征收环节存档。
2.6.1.2.2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稽查环节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经营收入变化超过核定幅度30%或低于核定幅度20%的,则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予以调整,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定审批表》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核准后,转征收环节存档。并制发《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征管、征收机构存一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2.6.1.2.3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一)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
(二)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三)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
2.6.2核定财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
2.6.2.1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核定
2.6.2.1.1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 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2.6.2.1.2受理审核
受理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
(1)选择不同类型户进行典型调查,逐户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和《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
(2)核查该户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是否相近:主要核查该户以往月份纳税额是多少,是否存在多点经营一处纳税,并将该户的纳税情况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的经营情况及纳税额进行对比,看该户的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实际,是否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接近或一致。
(3)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环节核定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综合考虑初步拟定该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收入额。
(4)组织业户代表和税务管理人员集体评议: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环节对个体工商户报送的《 (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进行审核并初步拟定应纳税收入额后,还应组织业户代表和税务管理人员对初步拟定的应纳税收入额进行集体评议。经评议若符合业户实际经营状况,就可以确定该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收入额;若所核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额低于或高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水平,就要做适当的调整,最后确定纳税人的每月或每年的应纳税收入额。
(5)管理环节将集体评议后的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填在《 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行业评议栏内,填制《应纳税额核定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报上级审批后,转征收环节二份,一份记帐,一份存档。同时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按核定的应纳税额纳税。
2.6.2.2纳税人应纳税额调整
2.6.2.2.1纳税人申请调整应纳税额
(1)申请
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额发生变化时,应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2)受理审核
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不符,即经营收入变化未超过规定幅度,则对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相符,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呈批。核准后,由管理环节制发《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征管、征收机构各留存一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2.6.2.2.2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
稽查环节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经营收入变化超过核定幅度的30%或低于核定幅度的20%的,则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核准后,由管理环节制发《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征管、征收机构各留存一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对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定额。
2.6.2.2.3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内容:
(1) 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
(2)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
(3)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
(4)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转征收环节二份,一份记帐,一份存档);
(5)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
2.7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包括税收征管档案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
2.7.1税收征管档案的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移送
2.7.1.1税收征管档案的采集
1税收征管档案的采集由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负责;
2税收征管档案采集内容包括:“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目录所列的有关资料。 3?采集的方式为人工采集(纸文件)和计算机采集(人工录入、光电录入、“点对点”通讯传输、电子信箱、网络传输)。
2.7.1.2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
1?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对采集的税收征管资料,在经过分类整理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送交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环节。
2?在整理装订《税收征管档案》时,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封底。
(1)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准确。
(2)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资料名称、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卷内目录。
(3)税收征管档案卷内资料应按《税收征管档案归档内容及保管年限表》中的排列顺序进行科学排列,并依次编写页码。同时,对密不可分的资料依次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
(4)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2.7.1.3税收征管档案的移交
1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对使用“税收信息系统”中形成的各类原始税收征管数据,由计算机管理环节或相关环节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按类分别备份到软盘上,移交到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环节。
2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在保证案卷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移交,移交时,档案要和完整的案卷目录一起移交,并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册”,双方签字盖章。
2.7.1.4税收征管档案的归档
1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环节对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移送的征管资料进行季度内整理归档,即后一个季度对前一个季度的资料整理归档完毕,跨年度的在一季度内对上年资料整理归档完毕,稽查案卷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一次归档。
2档案资料在归档时应按保管期限分户、分类、分年度进行装订;并按归档资料内容的不同,分别按纳税人立卷和按类别立卷。
3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以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
4归档时间?
(1)年度归档: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一律在次年的一月份整理移交档案室归档;
(2)阶段归档:凡专项工作,有关部门应在任务完成后,将归档材料整理移交档案室归档; (3)随时归档:纳税人户籍资料、已结案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它税务违章案件卷宗应及时归档。
2.7.1.5税收征管档案的移送
下列情况,税收征管档案必须移送。移送时,必须填写《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
1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向迁入税务机关移送;
2国、地税之间互相移送;
3基层税务机关向市局移送;
4各级稽查环节,向纳税人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档案管理环节移送《税务稽查案卷》复印件;
5其它环节移送的有关资料。
2.7.2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
2.7.2.1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
税收征管档管理环节对税收征管档案应按密级存入档案专柜保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税收征管档案归档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中期(6~15年)、短期(1~5年)。
2.7.2.2税收征管档案的调阅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的,经审核后,按有关档案调阅制度执行。
2.7.2.3税收征管档案的销毁
1各级税收征管档案的管理环节,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鉴定工作。保管期满或失去保存价值的税收征管资料可进行销毁。
2销毁时首先由经办人员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档案报告,报请有关领导审批核准后,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企业税收征管档案,应专门存放保管,登记造册,到期后可按销毁制度进行销毁。
2.7.3征管资料管理?
征管资料管理包括领用管理、库存管理和核销管理。
2.7.3.1领用管理
征管机构按年度根据(每年10月至次年9月为一年度)上年资料使用数量填制《资料领用计划表》,于8月15日?31日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对各基层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领用计划表》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负责印制,并于9月底前完成印制发放工作。
2.7.3.2库存管理
各基层税务机关对征管资料实行专人、专库管理,并定期对库存资料进行盘库清点,对库存不足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市局征管处报告,市局将根据情况进行调剂或补充印制。
2.8税款征收
2.8.1受理、审核纳税申报
一、受理、审核纳税人自核自缴申报
对纳税人采取自核自缴方式申报纳税的,对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填制的《纳税申报汇总表》、单项税种申报表和已完税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收据联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录入微机后,返还《纳税申报汇总表》单项税种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收据联,留存的《纳税申报汇总表》、单项税种申报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归档,并将其中一联和税收《缴款书》申报联作为应征税款凭证,记帐后订册归档。纳税人在纳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包括: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③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⑤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⑥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受理、审核现金申报纳税
对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或定期定额户持现金申报的,向纳税人收取现金后填制《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定额完税证》,将完税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受理、审核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报告
对扣缴义务人填制的已完税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收据联、《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录入微机后,返还《税收缴款书》收据联和《扣缴税款报告表》一份,申报联作应征税款凭证,记帐后订册归档。
四、违章处罚
纳期终了后,征收人员通过微机打印未申报名单、呈报主管局长,并填写《税务处罚审批表》经审批后,依法定程序下达《限期改正违反税法行为通知书》、《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执行;对逾期仍未改正的从重处罚,对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2退税处理
退税是税务机关依法将已征收或入库的税款退还纳税人和有关单位的业务事项。纳税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办理税款的退付。
一、国库退付
对纳税人的退税审批资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将所有资料退回。审核无误后,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第二联上加盖税章和税务机关法人代表章,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如果纳税人有欠税,要求以应退税金抵缴,则征收环节应按欠缴税款所属期逐笔抵缴,并及时通知纳税人;若抵缴后应退税金还有余额,则办理应退税金余额退款手续。
二、自收现金小额退税
自收现金小额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限额以内的多缴税款(现行制度规定限额为30元),退税时应使用《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小额税款退税分两种情况:
(一)征收环节根据批准的应退多征税款批件,填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从本期已征收但尚未向税收会计结报的自收现金税款中将应退还的税款以现金形式退付纳税人;
(二)会计环节根据批准的应退多征税款批件,填具《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从本期已征收结报但尚未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的库存现金税款中,将应退还的税款以现金形式退付纳税人。 第五十条 纳税保证金管理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其管理程序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由征收环节收取,然后填开《纳税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并及时登记纳税保证金台帐;
二、在申请结算纳税保证金时,首先办理纳税手续,开具完税凭证,收回《纳税保证金收据》(纳税人需背书):
(一)如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返还保证金的,纳税人将原收据背书后交征收环节,退付保证金;
(二)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的,将其已完税的完税凭证作为抵缴税款的凭证。当应纳税额少于纳税保证金时,按实抵顶税款,余额部分退付;当应纳税额超出纳税保证金时,以纳税保证金全额抵缴,超出部分补缴,未补视同欠税;
(三)征收环节定期清理纳税保证金,制作“纳税保证金收取、抵税与退还统计表”。
2.8.3税源调查
一、税源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对税收的影响;
(二)国民经济发展变化以及重点税源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三)社会购买力的变化以及物价变动对税收的影响;
(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管理水平、成本升降、盈亏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五)季节性税源的变化情况对税收的影响;
(六)加强税收管理以及采取组织收入措施对税收的影响。
二、税源调查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调查任务(包括上级下达、领导安排和自定的调查任务);
(二)组建调查班子,分解调查任务;
(三)拟订调查方案;
(四)采集、整理调查资料;
(五)分析调查资料,提出初步结论;
(六)撰写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作为税收计划编制的参考依据。
2.8.4编制、落实税收计划
一、分解和落实本局全年的税收计划,制定年、季、月税收收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基层税务机构在税收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税源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局提出调整计划申请,经批准后调整原计划。
2.8.5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分析。
一、按期报各征收机构税收入库情况,编制报表通报收入进度; 二、组织税收收入情况汇报会,及时了解各征收机构组织收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形成月份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提供资料。收入汇报会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三、按月、季、年编写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报告,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通报并上报市局。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期税收的特点及超收或短收的原因;
(二)经济、税源的变化情况;
(三)欠税情况及原因;
(四)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五)完成收入任务的措施;
(六)对下期收入的预测及建议。
2.8.6税收会计、统计核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进行会计、统计的微机核算及帐务处理。按日进行税款入库及退库的核算,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打印记帐凭证汇总单,入库凭证汇总单、统计凭证汇总单和提、退凭证汇总单,打印各类总帐、明细帐及辅助帐,明细帐要打印到二级科目(分税种、分级次)。在核算过程中,要对会计凭证以及帐帐、帐实、帐表、表表之间进行核对,并及时与国库进行对帐、调帐、做到当日税款当日结清。对税务稽查的查补收入按黑国税联字[1999]014号文件规定办理。
2.8.7税收票证管理
按照规定做好以下票证的领用、保管、使用、核算工作:
1税收通用缴款书;
2税收汇总专用收款书;
3税收通用完税证;
4税收定额税证;
5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6税收罚款收据;
7印花税票;
8税收收入退还书;
9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10车船使用税标志;
11纳税保证金收据;
12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13其它税收票证;
2.8.7.1票证领用
定期向市局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并由专人负责领用。
2.8.7.2票证保管
税收票证要由专人管理,设专门设施存放,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对已填用的票证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票证种类、号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规定的保管要求上缴或归档保存。
2.8.7.3票证使用
(一)票证填用处理
1税收缴款书按照一票一税的原则可由征收机构填开;也可由纳税人自行填开;
2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
3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
4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原则。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它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它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二)票证损失处理
1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证损失时,及时组织清点,报市局核实后,予以核销;?
2因被盗、被抢造成票证损失时,应及时查明损失票证的种类、号码和数量,报告市局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缉查,不能及时查回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报请市局核销;
3因保管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票证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局长,查明原因和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三)票证停用处理
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改变票证式样等原因,使原类种或某类票证从规定的时间起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对停用的票证进行清点,经核对所存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对停用的印花税票、完税凭证等有价票证要上缴市局。
2.8.7.4票证核算
设立税收票证分类帐,按票证种类设立帐页,并在分类核算的基础上,按所属领票单位分票证种类设置帐页,对票证的领用,使用、损失等业务进行核算。
2.9税务稽查
2.9.1受理涉税举报案件
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涉税举报信箱并指派专人每日开启信箱,查阅举报信件,逐一登记;
二、受理口头举报应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向举报人宣读或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不愿签章的,可在笔录上注明匿名字样;
三、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四、实名或匿名举报均需受理,并给举报人以尊重和严格的保密;
五、不属于所辖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将税务违法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六、对所有举报案件,不论是转发的还是面收的均需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
七、对举报案件经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对于实名举报,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八、对举报案件的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主管局长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九、对于属于本局管辖的举报案件,经主管局长批准的,转稽查机构实施稽查;
十、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9.2稽查选案
(一)征管综合科(县局稽查局综合股,下同)按旬、月编制下达税务稽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应用微机打印《待查纳税人清册》并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稽查科(股)执行,另一份留存。
(二)征管机构对稽查机构稽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已下达的稽查计划,在执行中遇有困难的,须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调整。
(三)稽查计划编制下达后,及时登录《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稽查计划执行情况,随时督促稽查科、股对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进行催缴。同时,定期对稽查科、股的稽查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四)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案件,以及应交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的案件,填制《税务案件转办单》,连同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一并送达当管机关。同时登录《税务稽查实施台帐》,注明案件去向。
2.9.3 稽查实施
稽查环节按照选案环节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和《待查纳税人清册》实施稽查。
一、实施稽查前,稽查人员应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稽查通知书》,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并填写《送达回证》存档。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地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二、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三、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
税务稽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其它知情人时应向被询问人递交《询问通知书》,填制《送达回证》存档,制作《税务稽查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章或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
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一份存入税务稽查档案,另一份交当事人,并留存经签收的《送达回证》,经当事人核对帐簿资料后,向当事人开具《调取帐簿 资料清单》(一式二份),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四、需要证人作证时,应告知证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出写,并由本人签章或押印。
五、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样的,应填制《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翻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
六、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七、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户和储蓄存款,按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经局长批准后进行稽查,并为储户保密。
八、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省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填写《税务稽查专用证明》,与税务稽查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采取函查方式稽查跨管辖区域的纳税人时,应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税务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协助调查。
九、稽查中发现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可以责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收取时开具 《纳税保证金收据》,并转交专户存档。
十、实施税务稽查时,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以上所列行为,但查补额在二万元(含)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税务违法违章案件,按规定处罚金额:单位超过一万元(含),个人超过二千元(含)的;
(五)其他认为需要立案的。
十一、对达到立案标准的,填制《立案审批表》,呈局长批准后立案稽查。
十二、对经立案实施稽查的,适用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对未立案实施清查的,适用于税务稽查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税务稽查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税务稽查结束时,根据《税务稽查底稿》填制《税务稽查报告表》一式四份,签署稽查意见,经当事人核实盖章后,于当日报主管领导审签。
2《税务稽查报告表》经批准后一份转征管机构,一份转征收机构作为应征凭证记帐并归档,一份转税务稽查人员执行并存档,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对没有发现问题的制作《稽查结论》。
3税务稽查人员接到《税务稽查报告表》后,根据批示,对税务机关责任,只补税不处罚,也不加收滞纳金的,填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收缴款书》连同《税务稽查报告表》送达纳税人执行;对纳税人需补税、罚款的,填写《税务处罚审批表》,经审批后依次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税务文书、及《税收缴款书》送达纳税人执行并告知诉权。
(二)一般程序
1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对应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予以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违法案件,指定两人以上组成专案组进行查办。一般案件,15日内查证核实;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时间的,须上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延长。调查中,应查清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偷抗税额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等问题,按规定填写《税务稽查底稿》。
3取证。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必须索取人证物证。取证时,应按法律程序办理。
4鉴定。在调查取证基础上,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准确清楚地作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5审理。办案人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连同“税务稽查档案”,一并提交审理环节《对偷逃骗税数额重大的案件,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审批);对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未发现问题的,办案人也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有关稽查档案,提交审理环节审理。移交的案卷资料主要包括:
(1)税务稽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人民来信来访案件登记表;
(3)有关部门转办单;
(4)上级交办单;
(5)立案审批表;
(6)税务稽查报告;
(7)税务稽查底稿;
(8)违法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
(9)纳税检查报告表;
(10)陈述申辩笔录;
(11)其他有关资料。
提交审理的稽查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立案稽查,并已实施稽查完毕;
(2)实施稽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凿充分;
(3)已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6?执行。接到经批准的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填制送达回证,按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并告之诉权,监督执行。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报经局长批准后,由执行环节强制执行。
对稽查中未发现问题、并已由审理环节或审理委员会审理确认的《税务稽查报告》,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并归入税务稽查档案。
2.9.4稽查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环节收到稽查环节转交的案卷后,应对案卷材料进行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案卷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资料;
(二)事实证据材料;
(三)告知材料;
(四)陈述、申辩材料;
(五)税务稽查报告;
(六)其它有关材料;
二、对违法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按规定组织实施听证程序。
三、对案件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稽查环节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拟定处理建议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拟订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当事人陈述、申辨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
(六)经听证的当事人听证申辨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
四、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审理环节应当采纳稽查环节建议,制作《审理报告》、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五、经过审理认定实施稽查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审理环节应通知稽查环节补充不足。根据补充后的《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制定《审理报告》,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六、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的,应不予同意:
(一)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处理处罚意见不当。
七、对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可分如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由稽查环节补充稽查。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审理环节明确提出要求补充和纠正的事项,责成稽查环节补充稽查,待补充稽查完毕后,再重新审理;
(二)审理环节补充稽查。根据审理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经请示主管局长,由审理人员直接稽查,补正后,再进行审理。
(三)另行提出处理意见。经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理人员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2?处理处罚意见不当;
3?数据计算错误。
审理人员可按正确的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报主管局长审批。
八、审理环节应在收到稽查环节移交案卷之日起十日内审理终结,制作《审理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主管局长审批。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重大案件报经上级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四)组织实施听证期间。
九、审理环节自收到主管局长审批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连同案卷资料移交稽查或执行环节。
(一)经审理确认稽查对象有问题,违法违章行为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经审理确认被查对象有问题,但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经审理确认被查对象无问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十、对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审理环节应当在执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以后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2.9.5执行环节
一、对违反税收法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一)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区县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一)采取扣缴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区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违法违章当事人开户银行,留存《送达回证》,装入执行档案。
(二)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强制执行措施时,填写《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申请审批表》或《拍卖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区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一份归入税务稽查档案,一份送达纳税人;另一份连同查封清单或扣押收据一并送交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拍卖手续。
有关部门根据签订的拍卖(收购)合同进行拍卖或收购后,返给税务机关《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查封(扣押)执行人员连同填制的《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和完税凭证(一联)送交被执行人,另一份清单和拍卖决定书连同《送达回证》及完税凭证(一联)归档。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一)对需要采取暂停支付存款保全措施的,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经批准后,送达违法违章当事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存款,留存《送达回证》,归入执行档案。
对违法违章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应按规定及时解除税收保全,填写《解除暂停支付通知书》,经批准后送达违法违章当事人开户银行解除暂停支付款项,留存《送达回证》,归入执行档案。
(二)对需要采取查封、扣押财产保全措施的,填写《查封(扣押)证》,经批准后,执行查封或扣押。查封或扣押时,应填写《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一式两份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一式两份,经被执行人签章后,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留存归档。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经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留存《送达回证》归档,并及时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2.9.6稽查案卷的整理归档
一、建立税务稽查计划资料档案、典型案件资料档案。
二、建立分户稽查档案,指派专人按期将纳税稽查档案归档。
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一)凡定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5年;
(三)只补税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对超过上述(二)、(三)两项案卷保管期限的案卷,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3考核评议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标准,信息化管理为依托,建立集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征管质量考核、公务员考核为一体的科学合理的量化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考核。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位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人事、监察、法制、征管等机构负责同志组成。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由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进行。
二、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采取执法人员自行检查考核,科、股、乡镇分局、税务所负责人抽查考核、市局、区、县局定期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区县局每年组织的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不少于2次,市局每年组织的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不少于1次。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组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税务机关对外部监督反馈的意见组织调查核实。
四、考核评议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对考核评议获得先进的予以奖励,对考核评议中发现执法过错的追究责任。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记入执法人员的人事档案。
4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4.1追究范围和适用
一、税务人员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形式。
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四、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50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复业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换证、验证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扣缴税款报告或未按规定登录纳税申报、扣缴税款报告资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或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不按照规定期限审批上报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退税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八)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涉税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
(九)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下达执法文书以及未索取文书送达回证的;
(十一)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
(十二)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统计核算,以及未按规定登录会统核算资料的;
(十三)完税证写的不规范或者错项漏项的;
(十四)未按规定确定税款征收方式的;
五、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者岗位津贴200元:
(一)违规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二)征收税款未开具或者未及时开具完税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者核销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五)未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税务检查资料(税务检查底稿报告表、报告书)不能真实、准确反映检查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计划、移送检查案卷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审理涉税案件的; (八)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九)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十)未按规定时限作出税务复议决定的;
六、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待岗3-6个月,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者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者岗位津贴500元:
(一)越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或者擅自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
(二)违规使用或管理税控装置的;
(三)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措施的;
(四)违规代开发票的;?
(五)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六)隐瞒欠税情况,不如实反映上报欠税数额的;
(七)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案件不移送的;
(八)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九)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十)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的;
七、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执法资格,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1000元:?
(一)违规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
(二)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三)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的;
(四)空转虚收税款的;
(五)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六)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七)擅自进行税务检查的。
八、对应追究执法人员过错责任未按规定上报的或者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对负责追究的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者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者岗位津贴200元。
九、税务人员有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比照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追究。
第二节 过错责任划分?
一、执法过错行为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三种,具体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由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涉及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主要责任人承担扣发总额的60%,剩余40%由其他责任人平均承担;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划分比照(一)项确定;
(四)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划分比照(一)项确定;
(五)对本单位或部门人员发生的依照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一)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或者在追究执法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对责任人从轻或减轻追究。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的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现,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拖延或隐匿不报的。
第三节 追究程序和实施?
一、执法过错案件来源分别由以下部门提供:
(一)法制机构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赔偿案件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二)征管机构在征管质量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三)监察机构在执法监察、检举、控告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四)信访部门在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四)征管、征收、法制、执行、稽查机构在稽查、复查、审计和调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五)本单位目标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六)本单位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七)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应予追究执法过错的案件;
(八)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转来的应予追究执法过错的案件。
二、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对责任人员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法制、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三、税务机关的各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提供给法制机构。
四、执法过错案件由法制机构统一负责管理,填写《执法过错案件受理登记表》,两日内向区县局局长报告,由区县局局长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五、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对过错事实进行调查。
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有权进行下列活动:
(一)调阅有关案卷资料;
(二)询问执法过错当事人;
(三)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调查取证;
(四)收集有关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等证据。
调查询问时要做好笔录,并让有关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字并押印。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或者应当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六、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并听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法过错案件来源;
(二)执法过错案件的调查方式;
(三)执法过错的事实;
(四)案件定性分析;
(五)过错责任的划分;
(六)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
(七)被调查人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八)调查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时间。
七、法制机构应从以下方面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一)执法过错案件来源是否属实;
(二)调查方式是否合法、适当;
(三)认定的执法过错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六)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八、法制机构在审核调查报告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当责令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自行调查。审核结束后,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九、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作出追究决定;
(二)对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三)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
(四)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机构重新调查。
十、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过错行为责令撤消、变更或者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消、变更或重新作出;
(二)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决定,或者移交人事、监察、财务等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被追究人;
(三)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应予归档结案;
(四)对过错事实不清的行为做补充调查。
十一、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在接到被追究人申辩材料次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被追究人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复答。
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二、执法过错行为处理后,法制机构应当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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