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常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水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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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9 08:08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市政府:
五常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水法》执法检查组,《关于〈水法〉执法检查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这个报告客观、公正、详实地反映了我市《水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对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同时,对《水法》贯彻实施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会议通过表决,原则上通过了这个报告。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紧紧围绕深入贯彻实施《水法》推动我市水利的快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长期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要制定我市水资源发展的战略规划。要结合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我市水资源的发展战略规划,把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防治水害等工作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要修订我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我市城区供排水行为,对取水、排水用户和企业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和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城区供排水管理工作使城市供排水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是要建立稳定的水利投入机制。要确立公共财政在水利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加大我市财政对水利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城市配套资金的拨付比例,建立城市供排水设施更新改造基金,同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村水利的长效发展机制。四是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要依法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进程。在城乡水资源的管理上,要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源与节流并重,防洪与抗旱并举”的原则。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在保证生活、生产用水的同时,要兼顾生态用水,即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生态效益。五是要尽快做好污水处理厂的立项、论证,调研规划等工作,采取财政投入、招商引资、融资等多种有效形式,尽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的选址、筹建工作,实现对城市污水进行统一收集,集中排污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六是要积极做好新垃圾场址的选址、规划、筹建等工作,改变旧场址容量小,管理粗放,污染周边环境的弊端,新场址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强化配套设施建设和垃圾的分类处理,有效开发利用变废为宝。同时,要做好防渗、防污措施,保护地下水源和周边环境不受污染。七是积极筹建磨盘山大灌区的规划建设,磨盘山大灌区基本建设是百年大计,造福子孙的德政工程,要尽心打造精品工程,在建设中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使磨盘山灌区真正成为利民工程,为五常水田增量、增产、增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八是要强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我市“十一五”水利建设规划,强化拉林河堤防和忙牛河堤防防洪能力建设,要力争达到30年一遇和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对小型病险水库、塘坝要做好除险加固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力争对病险小型水库进行全面消险,提高防汛意识,消除洪灾隐患,增强蓄洪、行洪、抗洪的能力。九是积极深化水利改革,要以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用水户协会为主要组织形式,深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建立和完善工程运行的长效机制提供保障。
二、近期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要强化灌区提水工程设施建设,充分挖掘灌区提水工程灌溉潜力,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旱改水,扩大水田效灌面积,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民增收。二是要强化城区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区供水管网进行逐步改造,加强城市节水工程建设,选准城区供水设施加压点,实现城区住宅小区一次供水,防治城区供水二次污染。对城区排水明渠和排水出口要进行全面治理,提高城区排水普及率和入户率,强化污水排放畅通工程和污水排放达标建设等工作。三是要继续推进水价改革,要对非农业用水逐步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农业用水按照政策规定,结合灌区“水改”,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听证程序,合理调整水价,实行终端水价制度,改革水费计收方式,逐步建立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的水价体系。四是要强化综合执法。首先,要强化执法主体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核准水务执法监察大队的编制,保证必备经费,逐步改善通讯和交通设施。其次,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溢洪区土地的确权和清障工作。把依法治水同依法治市相结合,定期开展综合执法会战,对非法围垦、侵占河道用地的业户要进行排查,区别情况,先易后难逐步予以清除,确保溢洪区行洪安全。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非法采砂等违法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严厉打击,达到震慑违法业户教育群众的目的。对欠缴水费的农户和欠缴规费的企业用户要强化法制教育,因势利导,逐步增强依法纳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欠缴水费的赖户和钉子户,要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征收,秉公执法。
以上审议意见,市政府要按照《监督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人大常委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研究处理,并在四个月内(即10月21日前)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附:五常市人大常委会《水法》执法检查组《关于〈水法〉执法检查的报告》
五常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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