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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五常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5-06-15 14:53   

黑龙江省五常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和哈市颁布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五常市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五常行政区域内新办的,注册、登记、纳税的各类工业企业、高科技企业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企业。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扶持企业发展基金,对新创办企业从纳税年度起,根据地方税收规模,十年内给予优惠奖励。
第三条 对新创办的加工型纳税企业,征用土地时属国家收取的规费和给农民的补偿费执行最低标准;属本市按政策应收取的各项规费一律免收。
第四条 购买、兼并、参股经营、租赁现有国有企业,按投资规模及效益情况,最低可实行零价转让或租赁。
第五条 新创办的企业在建设中发生的税费及建成后五常市政府应收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国家和省收取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条 市政府招商局设立客商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属于五常市审批的项目由招商局负责三日内办结,免收一切费用。
  第七条 较大项目可实行“一是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给予更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五常市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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